32名政協委員聯名提案:建議理順光伏項目用地管理、土地稅費
在正在舉行的全國兩會上,由全國政協委員、協鑫集團董事長朱共山發起,中國核工業建設集團公司董事長王壽君、中國工程院院士甘曉華等31名全國政協委員聯名提交了《關于理順光伏項目用地管理、土地稅費等相關問題的建議》的提案。提出,作為理想的清潔能源,近年來光伏發電發展迅速,但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成為制約光伏發電項目推進的主要障礙,需要包括土地管理等相關部門完善用地審批管理方面的政策,以更好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 【行業遇到的問題】 一、國土資源缺乏統一管理和標準界定 從政府部門對國土資源的管理范圍的維度劃分,國土資源分別由國土、地質、水利、氣象、林業、旅游、交通、軍事等政府部門或有權機構進行行政管轄。目前國土管理部門和林業管理部門尚未實現“一張圖”管理,所以針對同一地塊的“土地性質”,需要向兩個政府部門核實確認。 此外,企業在向國土、林業、農業、水利等部門溝通確認“土地性質”的同時,還要從規劃、用途管制角度進行再次確認,使得項目投資開發周期延長。國土資源缺乏統一管理和標準界定,亟待解決。 二、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政策應予以“松綁” 國土資源部下發《國土資規〔2015〕5號文》后,有關“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的規定,極大限制了光伏發電項目發展。目前,河南、山東、天津、青海等省份已明確要求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涉及一般農用地的,必須辦理轉建設用地手續。 光伏發電項目與建筑產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不同,光伏組件依靠鋼支架支撐,利用地表空間來鋪設光伏組件進行發電,建設光伏發電項目不會破壞土地,也不會形成永久性用地,組件陣列下面空間仍可以進行農業、漁業、林業、牧業生產。事實證明,在不改變土地性質和功能現狀的情況下,現有農林產業結合光伏發電對提高土地綜合利用率、發展現代高效農林業、增加農民收入方面均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如果按5號文所述,“光伏項目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一方面各地方建設用地指標有限,不可能大面積用于光伏項目;另一方面,依據《國土資發[2006]307號》文件規定,光伏發電屬工業項目,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為60元/平方米,即4萬元/畝。如果照此對光伏陣列面積征收,會極大影響光伏發電項目收益率,會嚴重阻礙光伏產業平價上網的趨勢和速度。《國土資規〔2015〕5號文》的出臺,沒有綜合考慮到這樣負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應。 三、現有土地稅費標準較高、地方自由裁量權過大 目前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涉及的兩種主要稅費: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 目前各省(區、市)執行標準不統一,自由裁量權較大,企業投資很難把握。以耕地占用稅為例,河南地區實施稅額為22元/平方米、內蒙地區實施稅額為25元/平方米。甘肅地區實施稅額為12元/平方米、江蘇地區實施稅額為20元/平方米。對于光伏電站征收的土地使用稅,各省(區、市)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年納稅標準從每平方米0.6元到12元不等。造成光伏電站投資企業難以把控投資風險,企業稅收負擔過重、造成投資效益下滑,嚴重影響光伏發電項目投資積極性。 按二類光照地區10MW并網項目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之后,相當于電價下降了每度0.015元到0.29元不等,對項目收益影響非常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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