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期間我國污染源監測發展思路
時間:2016-05-12 10:28來源: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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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時期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將進入新常態,環境保護面臨重大轉型,環境監測戰略也將面臨重要機遇。污染源監測作為環境監測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在總結以往污染源監測工作的基礎上,統籌謀劃了“十三五”污染源監測發展規劃的基本思路,明確了污染源監測在新時期發展的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將有助于推進污染源監測工作的科學發展。
1 污染源監測工作現狀與問題
1.1 污染源監測工作現狀
污染源監測作為環境監測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過三十年的發展,我國已建成了國家、省、市、縣四級污染源監測網絡[1],對污染源企業開展了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其中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從2007年的7833家[2]增加至2014年的14,410家,增長了84%。“十一五”以來,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體系通過制度建設、日常監督、年度考核已初步建立并不斷完善,常規污染物排放監測能力從普通污染物逐步拓展至重金屬、持久性有機物,覆蓋火電、鋼鐵、造紙、印染、污水處理廠等重點污染行業。污染源監測數據作為重要依據為環境管理和環境執法提供基礎支持,并在排污收費、排污量核定等方面發揮作用。2013年發布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被稱為污染物信息公開的一大突破[3]。目前除西藏外的全國各省、區、市均已經建立了污染源監測信息發布平臺,將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信息及時公開。
1.2 污染源監測存在的問題
長期以來污染源監測管理職責被企業、公眾理解為政府針對企業的監督監測,忽視了污染源監測管理的政府、企業的多維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新《環保法》雖然明確了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責任及環保主管部門的監督責任[4],但由于政策引導不夠,企業開展自行監測的積極性還不高;同時自行監測工作尚處于推進階段,企業自行監測的資金、人員、場地、技術能力還很不夠。雖然當前大部分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已按照要求開展了監測并公開信息,但企業自行監測指標不完整、公開不及時、監測質量控制體系不完善、監測數據不夠準確等問題還很突出。當前污染源監測管理工作以四項主要污染物為重心,同時重金屬污染監測考核、環境執法等環境管理工作對污染源監督性監測也有需求和要求。高頻次的監督性監測使各級環境監測機構無暇開展以問題導向性的監督性監測,日常工作中無暇根據企業的行業特點和排污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污染源監測工作,多采取“一刀切”的監測方式,以致部分地區、部分行業目前復合型、擴散型污染物出現“監測空白”,不能有效反映企業的污染態勢,從而導致污染源監測對環境問題的導向性不足、前瞻性不夠、分析深度不夠,與環境管理的需求存在差距。此外對于高頻次的監督性監測,部分企業已經掌握監測規律,臨時采取的“治理措施”使達標率虛高,以致部分地區監督性監測結果不能夠發揮有效監督作用。
2 “十三五”期間我國污染源監測發展思路
2.1 污染源監測發展的主要任務
(1)落實排污企業自行監測和信息公開的主體責任繼續推進排污企業履行自行監測和信息公開的責任,將排污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情況納入污染源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內容。以排污許可證制度為載體,將污染源監測及信息公開納入排污許可證內容中,確定相關監測管理要求。制訂排污企業自行監測指南、技術導則,引導和規范企業自行監測行為,完善自行監測質量控制體系,提高監測數據質量。以正在建立和完善的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制度為契機,結合《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的有關要求,建立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評估制度,強化污染源監測及信息公開內容,將評估結果納入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體系,對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良好的排污企業給予鼓勵和政策支持,對不開展或者不如實公開自行監測信息的排污企業降低信用等級,督促企業自覺履行環境保護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各級環保部門建立排污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平臺,同時鼓勵排污企業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環境信息,積極拓寬企業環境行為的社會知情渠道,引導公眾參與環境監督。
(2)科學調整各級環境監測機構監督職責強化作用按照屬地管理及問題導向性原則理順監測管理機制[5],提高監測效能,明確國家和地方環保部門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責任。地方環保部門對轄區內的重點排污企業按照排放標準、環評報告及批復等要求的監測指標開展不定期監測,對出現超標排放的企業增加監測頻次,對排放穩定達標的適當減少監測頻次。強化中央對重點排污企業的監督性監測抽測及監督檢查事權。為評價地方政府污染源排放監管情況、評估地方上報的污染源監測數據質量,結合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工作要求,環境保護部統籌全國污染源監測管理需求,管理方式從例行監測管理向專項監測管理過渡,科學制訂監測方案,減少“一刀切”、例行化的污染源監測工作部署,將工作重點更多地集中在組織開展重污染行業、區域的排污企業抽測,對新型特征污染物排放開展試點監測;對突出的環境污染問題開展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執法、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等專項監測;組織開展相關監測標準制修訂、區域性污染物監測、跨界污染物監測、污染物信息公開等重點工作。建立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報告制度,完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傳輸與管理制度,推動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應用。建設中央本級和各地區的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信息公開平臺,及時發布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完善公眾參與機制,接受社會監督。
2.2 污染源監測發展的保障措施
(1)加強污染源監測制度建設
修訂《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排污企業自行監測主體責任、地方環保部門的監督性監測責任和國家環保部門的抽測與監督檢查責任,規范污染源監測行為。建立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共享和使用反饋機制,逐步建立社會環境監測服務機構的數據質量監督檢查評估和通報制度,加強社會環境監測服務機構的數據質量管理。
(2)保障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能力
按照各級環境監測機構職責及本地區污染物排放特點,有針對性地推進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能力建設。按照《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的要求建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事權,明確中央和地方的履行支出責任,全面保障職責范圍內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運行經費。
(3)完善污染源監測技術體系
對污染源監測技術體系進行梳理,按填平補齊原則,重點加強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低濃度污染物等污染源排放監測技術方法研究,開展新型的、前沿性的污染源監測問題研究,全面推進污染源監測的基本理論、技術規范、評價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形成基本滿足污染源監管要求的監測技術路線、技術規范和分析方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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