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環境保護
(一)新建和改擴建光伏制造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形象評價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并按規定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企業應有健全的企業環境管理機構,制定有效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依法依規在規定時限內申領并取得排污許可證,并嚴格按證排放污染物,定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
(二)廢氣、廢水排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大氣及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惡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工業固體廢物應依法分類貯存、轉移、處置或綜合利用,企業危險廢物貯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相關要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59)相關要求,SiCl4等危險廢物應委托具備相應處理能力的有資質單位進行妥善利用或處置。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新建和改擴建光伏制造項目污染物產生應符合《光伏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中I級基準值要求,現有項目應滿足II級基準值要求。
(三)鼓勵企業通過 ISO14001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ISO14064溫室氣體核證、PAS2050/ISO/TS14067碳足跡認證。鼓勵企業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建立廢棄光伏產品回收與利用處理網絡體系。
(四)光伏制造企業應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工作,公開自行監測信息。
五、質量管理
(一)光伏制造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配備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檢驗人員。電池及電池組件生產企業應配備AAA級太陽模擬器、高低溫環境試驗箱等關鍵檢測設備,鼓勵企業建設具備CNAS認可資質的實驗室。
(二)光伏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通過國家批準相關認證機構的認證。
(三)企業應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組件使用壽命不低于25年,質保期不少于10年,逆變器質保期不少于5年。
(四)企業應建立相應的產品可追溯制度。
六、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
(一)光伏制造項目應當嚴格落實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要求。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當年及上一年度未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二)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達到三級以上。
(三)企業應當依法落實職業病預防以及防治管理措施。
(四)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七、監督與管理
(一)申報本規范條件的新建和改擴建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應當滿足本規范條件要求。
(二)現有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未滿足規范條件要求的,根據產業轉型升級的要求,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通過兼并重組、技術改造等方式,盡快達到本規范條件的要求。
(三)對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的投資、土地供應、環評、節能評估、質量監督、安全監管、職業病防治、信貸授信、應用扶持等管理應依據本規范條件。
(四)光伏制造企業自愿提出申請,對照規范條件編制相關申報材料,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當地光伏制造企業執行本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行業協會、檢測機構對企業進行檢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協會、檢測機構從市場上對已公告企業產品等進行抽查,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五)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
4.發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責任事故;
5.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公告資格的,提前告知相關企業,聽取相關企業陳述和申辯。
(六)有關行業協會、檢測機構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規范條件的實施和跟蹤監督工作,組織企業加強協調和自律管理。
八、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光伏制造企業,本規范條件所指的光伏制造行業主要為光伏用多晶硅、硅棒、硅錠、硅片、電池、電池組件、逆變器等制造行業。
(二)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自2018年3月1日起實施。2015年3月25日公布的《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本)》(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