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發布《關于推進資源循環利用基地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于推進資源循環利用基地建設的指導意見 發改辦環資[2017]1778號 為落實“十三五”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快資源循環利用基地建設,推進城市公共基礎設施一體化,促進垃圾分類和資源循環利用,推動新型城市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設資源循環利用基地的重要意義 資源循環利用基地是對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舊輪胎、建筑垃圾、餐廚廢棄物、園林廢棄物、廢舊紡織品、廢塑料、廢潤滑油、廢紙、快遞包裝物、廢玻璃、生活垃圾、城市污泥等城市廢棄物進行分類利用和集中處置的場所。基地與城市垃圾清運和再生資源回收系統對接,將再生資源以原料或半成品形式在無害化前提下加工利用,將末端廢物進行協同處置,實現城市發展與生態環境和諧共生。 資源循環利用基地是新型城市建設的功能區。《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號)指出,要全面提升城市功能,推動新型城市建設,基本建立城市廢棄物回收和再生利用體系。提升城市廢棄物精細管理水平,通過資源高效利用支撐城市綠色發展,是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必然要求。資源循環利用基地為安全、集中、高效處置城市廢棄物提供了可行方案,是大中型城市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功能區。 資源循環利用基地是破解垃圾處置“鄰避效應”的主要途徑之一。資源循環利用基地通過與城市規劃相結合,實現科學選址,妥善處理與居住區的分布關系,合理設計處置規模,為城市發展提供有效保障;通過園區物質流管理、設備實時監管、信息公開透明的方式建設運營,改善垃圾處置設施環境,獲得周邊居民認可,變“鄰避”為“鄰利”。 資源循環利用基地是明顯提高城市資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方式。基地以科學設置、集中布局廢棄物處置設施為切入點,提高多種廢棄物的循環利用水平,既可推進城市廢棄物回收體系的有效融合,提高回收效率,也可實現分類利用、協同處置,構建不同廢棄物處置項目間的產業鏈條,打造能源、水資源的集中供應體系,打通項目間的能源流、物質流,推動污染防治設施的統一建設、統一運營、統一監管,實現廢棄物高水平利用。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推動相結合、分類回收與終端處置相結合、統籌規劃與分步建設相結合,著力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推動建設一批高環保標準、高技術水準的廢棄物綜合處置示范基地,彌補城市綠色發展“短板”,助力新型城鎮化建設。 (二)基本原則 ——堅持統籌規劃,推進分步實施。堅持城鄉統籌,把基地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加強與各專項規劃的協調統一,實現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水平運營。 ——堅持突出重點,加強協同處理。準確把握城市廢棄物產排特點,明確基地功能定位和資源化利用重點,加強基礎設施共建、項目有效銜接、物質循環利用。 ——堅持政府引導,強化市場主導。注重發揮政府和市場的協同作用,鼓勵采用PPP等多元投融資模式,引入第三方專業化服務,強化政府環境監管責任。 ——堅持技術創新,提高管理水平。依靠科技進步,推進廢棄物綜合處置關鍵技術突破,建立健全各級管理網絡、監督監測網絡,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服務水平。 ——堅持生態優先,確保環境安全。嚴格落實相關環境標準,降低污染物排放,防控環境風險,實現基地與周邊生態環境和諧共贏。 (三)總體目標 到2020年,在全國范圍內布局建設50個左右資源循環利用基地,基地服務區域的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率提高30%以上,探索形成一批與城市綠色發展相適應的廢棄物處理模式,切實為城市綠色循環發展提供保障。 |
相關文章
- 《循環再利用化學纖維(滌綸)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2020-10-29
- 《綠色技術推廣目錄(2020年)》發改辦環資〔2020〕990號2021-01-11
-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國發〔2021〕2021-02-25
- 《“十四五”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發改環資〔2021〕969號(全文下載)2021-07-08
- 中美關于在21世紀20年代強化氣候行動的格拉斯哥聯合宣言2021-11-11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2024-01-12
-
GEP Research中國高鹽廢水行業發展研究報告(2025),通過市場調查研究及深度分析,對政策、市場前景及趨勢,區域市場需求、供給競爭、技術研發、產業鏈及成本價格進行多維度洞察研究。[詳細]

- [政策法規] 新版《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
- [產業信息] 2025年新版《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發布
- [產業信息] 首批核證自愿減排量完成登記進行交易
- [產業信息] 視頻丨我國完成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各項目標任務
- [產業信息] 視頻丨我國約九成入河排污口完成整治
- [政策法規] 工信部《促進環保裝備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