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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全文(3)
時間:2015-04-21 09:36來源:國務院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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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全文
四、強化科技支撐
(十一)推廣示范適用技術。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推廣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國家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臺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范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十二)攻關研發前瞻技術。整合科技資源,通過相關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海水淡化和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開展有機物和重金屬等水環境基準、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高品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十三)大力發展環保產業。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對涉及環保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全國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發展改革委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五、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十四)理順價格稅費。加快水價改革。縣級及以上城市應于2015年底前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發展改革委牽頭,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完善收費政策。修訂城鎮污水處理費、排污費、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合理提高征收標準,做到應收盡收。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不應低于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非超采地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健全稅收政策。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設備,必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關稅。加快推進環境保護稅立法、資源稅稅費改革等工作。研究將部分高耗能、高污染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財政部、稅務總局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參與)
(十五)促進多元融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采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參與)
增加政府資金投入。中央財政加大對屬于中央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擔部分屬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向欠發達地區和重點地區傾斜;研究采取專項轉移支付等方式,實施“以獎代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等項目和工作。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予以必要保障。(財政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十六)建立激勵機制。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準,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保、銀行、證券、保險等方面要加強協作聯動,于2017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鼓勵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人民銀行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參與)
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探索采取橫向資金補助、對口援助、產業轉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開展補償試點。深化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財政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水利部等參與)
六、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十七)完善法規標準。健全法律法規。加快水污染防治、海洋環境保護、排污許可、化學品環境管理等法律法規制修訂步伐,研究制定環境質量目標管理、環境功能區劃、節水及循環利用、飲用水水源保護、污染責任保險、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環境監測、生態流量保障、船舶和陸源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規。各地可結合實際,研究起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規。(法制辦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保監會、海洋局等參與)
完善標準體系。制修訂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環境質量標準,城鎮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農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標準。健全重點行業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各地可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十八)加大執法力度。所有排污單位必須依法實現全面達標排放。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污情況,達標企業應采取措施確保穩定達標;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定期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環境保護部負責)
完善國家督查、省級巡查、地市檢查的環境監督執法機制,強化環保、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單位協作,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研究建立國家環境監察專員制度。(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央編辦等參與)
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環境保護部牽頭,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十九)提升監管水平。完善流域協作機制。健全跨部門、區域、流域、海域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發揮環境保護區域督查派出機構和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作用,探索建立陸海統籌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機制。流域上下游各級政府、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定期會商,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于2015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建立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環境保護部牽頭,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統一規劃設置監測斷面(點位)。提升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化學物質監測及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2017年底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海域建成統一的水環境監測網。(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基層環保執法力量,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園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各市、縣應自2016年起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環境保護部負責)
七、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二十)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逐一排查達標狀況。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地區要制定達標方案,將治污任務逐一落實到匯水范圍內的排污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水質不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環境保護部牽頭,水利部參與)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統計監測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納入調查范圍。選擇對水環境質量有突出影響的總氮、總磷、重金屬等污染物,研究納入流域、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體系。(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二十二)嚴格環境風險控制。防范環境風險。定期評估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評估現有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風險,2017年底前公布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計生委、安全監管總局等參與)
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二十三)全面推行排污許可。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2015年底前,完成國控重點污染源及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地區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保護部負責)
加強許可證管理。以改善水質、防范環境風險為目標,將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納入許可證管理范圍。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強化海上排污監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許可證制度。2017年底前,完成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建設。(環境保護部牽頭,海洋局參與)
八、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二十四)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安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供水單位應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地級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自2018年起,所有縣級及以上城市飲水安全狀況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開展飲用水水源規范化建設,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單一水源供水的地級及以上城市應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提前。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采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加油站地下油罐應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應實施封井回填。公布京津冀等區域內環境風險大、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開展修復試點。(環境保護部牽頭,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商務部等參與)
(二十五)深化重點流域污染防治。編制實施七大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體系。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重金屬及其他影響人體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匯入富營養化湖庫的河流應實施總氮排放控制。到2020年,長江、珠江總體水質達到優良,松花江、黃河、淮河、遼河在輕度污染基礎上進一步改善,海河污染程度得到緩解。三峽庫區水質保持良好,南水北調、引灤入津等調水工程確保水質安全。太湖、巢湖、滇池富營養化水平有所好轉。白洋淀、烏梁素海、呼倫湖、艾比湖等湖泊污染程度減輕。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環境風險高的地區,應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需要,擴大特別排放限值實施范圍。(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加強良好水體保護。對江河源頭及現狀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的江河湖庫開展生態環境安全評估,制定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方案。東江、灤河、千島湖、南四湖等流域于2017年底前完成。浙閩片河流、西南諸河、西北諸河及跨界水體水質保持穩定。(環境保護部牽頭,外交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林業局等參與)
(二十六)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實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點整治黃河口、長江口、閩江口、珠江口、遼東灣、渤海灣、膠州灣、杭州灣、北部灣等河口海灣污染。沿海地級及以上城市實施總氮排放總量控制。研究建立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規范入海排污口設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設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沿海省(區、市)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于V類的水體。提高涉海項目準入門檻。(環境保護部、海洋局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等參與)
推進生態健康養殖。在重點河湖及近岸海域劃定限制養殖區。實施水產養殖池塘、近海養殖網箱標準化改造,鼓勵有條件的漁業企業開展海洋離岸養殖和集約化養殖。積極推廣人工配合飼料,逐步減少冰鮮雜魚飼料使用。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規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學藥品,開展專項整治。到2015年,海水養殖面積控制在220萬公頃左右。(農業部負責)
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監控評估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等參與)
(二十七)整治城市黑臭水體。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應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于2017年底前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體治理目標。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體。(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二十八)保護水和濕地生態系統。加強河湖水生態保護,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復。強化水源涵養林建設與保護,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加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力度。加強濱河(湖)帶生態建設,在河道兩側建設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2017年底前,制定實施七大重點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環境保護部、林業局牽頭,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保護海洋生態。加大紅樹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濱海濕地、河口和海灣典型生態系統,以及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重要漁業水域的保護力度,實施增殖放流,建設人工魚礁。開展海洋生態補償及賠償等研究,實施海洋生態修復。認真執行圍填海管制計劃,嚴格圍填海管理和監督,重點海灣、海洋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區及預留區、重點河口區域、重要濱海濕地區域、重要砂質岸線及沙源保護海域、特殊保護海島及重要漁業海域禁止實施圍填海,生態脆弱敏感區、自凈能力差的海域嚴格限制圍填海。嚴肅查處違法圍填海行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將自然海岸線保護納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到2020年,全國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島岸線)。(環境保護部、海洋局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林業局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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